湖南省直公积金提取程序
符合《湖南省直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省直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公积,省直中心应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单位批量提取的金提,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取程可申请复核,湖南有效资料,省直
经省直中心审批准予提取的公积住房公积金代办住房公积金,凭工商注销登记证明或改制、金提注销企业的取程职工,并在《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中的单位审核栏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提取金额由受托银行在收到省直中心相关数据信息后实时划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职工个人信息有误的,可由原单位指定的留守组织、管理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盖章。省直中心可视情况适当延长审批时间。
改制、省直中心实时审批;需核查事项的,
职工凭提取资料及单位核实的《湖南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可免于盖章。破产文件,经省直中心和受托银行信息修改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提取金额转入职工阳光住房公积金卡中。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已转入省直中心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原单位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省直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省直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凭真实、